财新 | 与时俱进营造更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2025年首场“中改圆桌”综述
- 时间:2025-04-23
- 来源:远光软件
2025年一季度,财新《中国改革》杂志在京举办“与时俱进营造更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学术研讨会,远光软件名誉董事长陈利浩作主题分享,并与参会专家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提出了诸多建议,汇总会议讨论精要如下。
与时俱进营造更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025年首场“中改圆桌”综述
文|财新 杜珂
当前,中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阶段,也面临着国际产业链重构、国际竞争尤其高科技领域竞争日益激烈等挑战。如何进一步营造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挥民营企业的重要作用,集中力量打赢国际领域的系统性对抗,推动中国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民共同富裕,是当下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也在增强中国经济韧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人们常用“56789”来概括: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60%;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023年海关数据表明,在外贸领域,民营企业占比首次超过50%,成为第一大外贸主。
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中,民营经济以其快速的市场敏感度、灵活的决策和激励机制,以及全球化的资源整合视野和能力,进一步在中国创新体系中扮演着驱动力的角色,比如在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80%以上为民营企业;在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民营经济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如华为、DeepSeek,此外,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全球创新网络,在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始迈入全球研发第一梯队。未来,随着中国向高端制造和原创技术转型,大的民营企业在基础研究(如量子计算)、关键核心技术(如光刻机)等领域也将会发挥出越来越多的作用。
当此时刻,对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理论、认识等进行探讨、创新、发展,对于营造更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进一步大显身手,具有特殊的意义。
2025年一季度,2025年“中改圆桌”第一场活动“与时俱进营造更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学术研讨会举行,在座专家围绕着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提出了诸多建议。本刊经与会专家同意,汇总会议讨论精要,以飨读者。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营经济促进法》即将出台,这是自2005年"非公36条"以来中央多次出台民营经济政策基础上的法治化进展,标志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府政策规定将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治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认为,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重要的是要加强产权保护,并通过完善政策制定程序与执行机制,建立稳定的法治保障环境,保持政策预期的一致性。比如,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设置缓冲期,给企业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加强政策制定与实际情况的衔接,有助于避免政策“翻烧饼”,开了一个好头。
广东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陈利浩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是解决产权保护问题的根本。期待《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后,各种所有制歧视和壁垒能得到清查、纠正,立法、执法、司法、法等各个环节能确立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同等保护、一致监管、公平准入,确保权利、机会、规则的均等。
这一立法进程精准回应了民营企业改善执法环境的迫切需求。大成企业研究院院长欧阳晓明介绍,大成企业研究院2024年底的问卷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家期待进一步完善法治环境,在回收的71份有效问卷中,关于"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最迫切、最有效的措施"这一问题,受访者选择的六大重点领域中有四项涉及执法问题,具体包括:防止政策多变和一刀切(69%)、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66.2%)、纠正趋利执法和异地执法(56.3%)、妥善处理涉企历史案件(52.1%)。她认为,调研结果表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在于执法机构公正执法,切实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纠正几个典型的趋利性执法案例,对有意造成不公正执法的人员给予处罚,强化执法人员维护正义的责任意识和对执法权力的敬畏感。
执法乱象的根源在于民营经济权益保障缺乏系统性法律支撑。目前,相关法律条款分散在十余部法规中,"法规碎片化"现象不仅增加了企业维权成本,更为一些公职人员的选择性执法提供了可乘之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价值在于整《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构建统一的民营经济权利清单,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法治基础。该法出台后,相关部委将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法律落地见效,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当前,在人工智能与开源技术主导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民营企业的体制机制优势日益凸显。研究表明,成功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的民营企业普遍具备三大核心要素:第一,由兼具战略眼光与使命感的领军人物引领方向;第二,聚集了一批对技术充满热忱、具有全球视野的年轻研发团队;第三,建立了开放包容、鼓励试错的组织文化,通过兴趣驱动和股权激励等方式充分释放创新潜能。这种"轻量化、高敏捷"的创新模式,正在全球科技竞争中展现出独优势。
刘世锦认为,创新是高度不确定的,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而非规划出来的。在国家顶层设计指方向、划底线的前提下,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把市场化法治化治理与鼓励地方基层积极性创造性有机结合起来,允许试错探索,多一些自选动作,为具有创新精神的各级干部、各类人才营造宽松环境,为增长潜能的充分涌流创造条件。特别要摆正企业家能和精神与包括资本在内的其他生产要素的关系,使企业家才能和精神充当主角,这对提高企业的活力、竞争力、创新力至为关键。
陈利浩认为,激发企活力,内部机制比外部条件更重要。内部机制最主要的就是要创新企业分配关系,建立全体员工共享利益的机制,充分激发积极性和创造性。华为公司就是通过建立广大骨干持有公司股权,分享公司利润的机制,才从根本上保证了创新动力。
大成企业研究院院长欧阳晓明认为,最大程度发挥出民营企业这种"轻量化、高敏捷"的创新模式,需要给这痴迷于科技创新的人才“风清气朗”的创业环境,让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情。欧阳晓明进一步提出构建创新友好型生态系统的政策建议:在制度环境层面,建立创业失败宽容机制,区别对待恶意失信与创业失败造成的违约,优化限制高消费的标准,给被限高人员在生产经营上提高效率提供便利,鼓励创业者不怕失败,勇于冒险;在金融支持层面:发展能够伴随科技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链,特别是完善风险投资和并购重组市场;在治理方式层面:对技术创新中出现的新商业模式,若产生一些负面问题,要多观察分析,防止一刀切。建议采取"阶梯式监管",比如先进行学术讨论研判,再通过舆论加以引导,然后发布政策意见加以规范,最后监管介入和必要的惩戒。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提出,为社会涌现更多的创新创业有生力量,需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数据显示,美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年均化解60-70万起债务危机,2010年高峰期达150万件。这一制度避免创业失败者陷入"债务陷阱",避免因“走投无路”而做出过激行为,既有利于矢志创业拼搏者“东山再起”,也有效维护了经济社会稳定,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法制基础。
2015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56.2万亿元,其中民间投资35.4万亿元,占比约63%。而在2023年,民间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降为50.4%,较2015年下降约12个百分点。这固然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原因,如国企在基建、高科技等领域投资增加,民间投资相对减少。但是,也有近年民营企业面临预期不稳,投资意愿下降等问题。
要更大范围发挥民营经济在促经济发展、推创新突破中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需建立科学的企业活跃度评价体系,重点考察企业经营实态、就业贡献和税收产出三个维度,摸清企业实况,号准脉施准方。
大成企业研究院院长欧阳晓明则建议,建立民营经济政策统筹机构,制定政策时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模拟政策实施后的正负面效应,并纳入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建立民营企业投诉和申辩渠道,梳理“非公经济36条”以来的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针对未落实到位的问题,剖原因找对策推落实。”
推进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对民营经济的认知对齐
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由正式制度(如法律、政策)和非正式制度(如社会观念、文化认知)共同构成,二者相互影响,共同决定治理效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者之间如果存在认知偏差,会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受限。比如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政策文件屡次明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民营企业产权、市场准入平等。但部分社会观念仍受“所有制歧视”影响,认为国企更可靠、民企风险高;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策时存在“重国企、轻民企”倾向;民营企业家仍面临“原罪论”等舆论压力。于是在现实层面,社会观念滞后带来的潜规则导致政策落地效果打折扣,民企市场准入受限、贷款成本高等所有制歧视的问题不时发生,民营企业因担心政策落实不确定性或社会偏见导致长期投资意愿下降。
“民营企业的稳定预期建立在每一中央文件和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上,也建立在对每一件事的公平公正的处理。”欧阳晓明提出。
当前,《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对于营造民营经济更好的发展环境是一个重要契机,随着社会观念转变、执法公平性提升等非正式制度配套措施跟进,有望真正实现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认知对齐”,切实给民营经济进一步焕发活力“吃颗心丸”。
中国民营经济的称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演变。改革开放初期,"私营经济"作为与公有制经济对应的概念,民营企业作为与国营企业对应的概念被使用。随着市场经济日渐成熟,企业(尤其是跨国上市企业)股权结构呈现多元化、国际化特征。海外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使得改革开放初期以"公有/私有"二元划分的所有制界定方式失去准确性。2012年以来,"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逐步取代"私营经济",所有制色彩淡化了,突出了国民属性。2019年在《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新36条)中以“民营企业”替代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中的个体私营的表述,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更是使用"各类市场主体"替代所有制分类表述。"私营经济"一词已基本不出现在中央级政策文件中。
刘世锦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不同所有制企业股权多元化和相关融合为常态。如果严格按照“所有制出身”划定企业性质和类别,要找到纯粹的国企或民企越来越困难,也越来越远离企业和市场的实际,且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现代企业中,出资人提供的资金,只是企业投入的多种要素(还有劳动力、土地、技术、管理、数据等)中的一种,把多种要素组合起来形成竞争力是企业家。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家才能和精神是更高层面的、组合其它要素的要素。按所有制划分企业,隐含了"资本优先"的逻辑预设,低估了企业家才能和精神的作用,不利于认同、尊重、保护企业家在企业发展和创新中的核心地位。建议适应现代企业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经济活动中所有制属性的界定范围,简单地说,就是从企业层面退出,回归投资者层面。投资者(企业出资人)可以划分为中央国有投资者、地方国有投资者、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等。企业不再按照所有制分类,而是按照规模(大中小等)、行业(工业、服务业等)、技术特点(劳动密集、技术密集等)等分类,并出台相应政策。应以这一调整为突破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创新完善,加快形成各种所有制投资者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平等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与会专家还指出要在非正式制度的文化观念和民众认知层面,强调企业家在资源配置中的特殊作用,消除对民营企业家污名化的各种行为。
陈利浩认为,“民营经济”体现了把“所有”和“经营”分离的改革智慧,从相当程度上回避了所有制的争论,弥合了歧义、淡化了标签。他表示:有企业的“所有制标签”,就难免有“歧视”。他分析: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企业投资主体、股东越来越多元,所有制“标签”失去了可行性、“没法贴了”;中央反复强调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三个平等”、“三个公平”,所有制标签也不具备必要性、“不用贴了”;随着股东数量、层级的增加,用所有制标签来统计经济成份也不具备精准性、“贴不准了”。因此,所有制标签应该淡化、消除。他还特别指出了在社会经济现实中“排斥性清单”(如银行行长要“一家家讲清楚”的“民营企业贷款清单”)和“歧视性称呼”(如负面事件报道中突出渲染的“私营企业主”)的危害,建议由有关部门摸底、清查、消除。
民营经济具有国民属性
就业贡献、产业链安全、经济抗风险、创新引擎……日益发展壮大的民营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际竞争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与国有企业优势互补,已经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同时其内涵和构成也在与时俱进地发生着深刻变化。
刘世锦表示,民营经济已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休戚与共、息息相关,结成了命运共同体。民营企业是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壮大起来的,党和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与时俱进的。他认为,要在理论和政治上进一步理清民营企业的性质和地位,做到三个区分:一是把工业革命初期的私有制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托企业家才能、优化配置资源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二是把企业家与资本家区分开来;三是把企业家才能的特殊贡献和价值与剥削区分开来。应以更大力度保护、弘扬企业家才能和精神,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在陈利浩看来,“民营经济等于非公经济”的传统定位导致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忧虑,是在执行层面、舆论层面出现和中央要求不相一致、甚至违背抵触的各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亟需从多种实现形式去完整认识和把握民营经济的性质和定位。从“民营经济”现行统计口径看,既包含了非公经济,也包含了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公有制经济成分。特别是其中越来越多的“华为类”企业,如“双无”企业(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质上已具备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特征。
“社会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指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德文原文:"das individuelle Eigentum auf der Grundlage der Gemeinschaft")。这一概念看似矛盾,实则揭示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态——既不是纯粹的私有制,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而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的新型所有制形式。
陈利浩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股权分散没有单一个人能够支配生产资料时,即出现了生产资料由多个个人的联合体“共同占有”。这种“个人所有制”下的“共同占有”,正是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的“否定之否定”,符合马克思“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的设想。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产业聚集度的不断提高,这样的企业将越来越多。按照中央“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要求,将这类公司定义为“公有制新形态”,就能明确民营经济的发展既是非公经济的发展、更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就能最大程度地凝聚对发展民营经济的社会共识。他强调:“华为类”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使得劳动者既是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还是公司剩余价值的所有者,不但能从根本上激发创新动力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从产权机制上保证了公平,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明确其“公有制新形态”的性质,充分彰显公有制相比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优势和生命力。
陈利浩表示,中央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中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不改变集体经济性质,国有企业骨干持股、不改变国有质,充分展现了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个人所有”新形式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的有机统一,这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和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明确华为类企业“公有制新形态”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欧阳明也认为,国企业是国家战略和安全的保障力量,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要将营造环境更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创新动力充分迸发作为国有经济的战略使命。
那么,在理论上,中国特色的“共同占有+个人所有”是不是公制实现的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新范式?
聂锦芳教授作为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马克思文本的权威学者,对马克思关于"现实的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解读具有深刻的文本依据和理创新性。他通过深耕《德意志意识形态》等经典文献,揭示了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多重维度。
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谱系中,《资本论》往往被简化为对资本主义的单一否定性批判。然而,通过对马克思原始文本的深度耕犁,特别是结合《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等未竟之作的考察,我们发现马克思对资本文明的认知具有深刻的辩证张力:既揭示其野蛮性,又肯定其伟大的文明创造。这种双重维度在《资本论》德文原版中已显端倪——"资本既是野蛮的,又是文明的"(Das Kapital ist ebenso barbarisch wie zivilisierend),资本通过摧毁前现代社会的封闭性,"推动需要、生产和文化的普遍化",为人类文明开辟了新的历史阶。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考察始终保持着动态的历史视野。当美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力量崛起时,他敏锐注意到股份制这种"伟大的创造"所蕴含的财产社会化趋势,认为其可能成为突破私有制桎梏的过渡形态。对于自由民主制度调节资本扩张的功能,马克思并未简单否定,而是肯定其在矫正资本野蛮性方面的历史作用。这种开放性认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具雏形——"现实的个人"既非施蒂纳式的原子化个体,亦非费尔巴哈的抽象类存在,而是始终处于"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这一辩证关系中。
聂锦芳教授通过对马克思文本的谱系学考察,揭示了资本批判的三重维度:在存在论层面,资本创造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在历史观层面,其推动着"个人发展程度与共同体发展程度正相关";在价值论层面,则指向"自由人联合体"的终极理想。这种分析框架突破了将《资本论》固化为1867年成书形态的教条式理解,展现出马克思思想中"消灭私有制"(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的德语原意——既包含对资本异化的扬弃,又保留其创造的文明成果。
代全球资本主义的发展验证了马克思的预言:当资本权力与国家机器形成合谋,其破坏性不仅危及民族国家,更通过金融全球化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但马克思始终强调,正是资本的自我否定性为更高形态的文明创造了物质条件。这种辩证思维要求我们超越苏联教科书体系的片面解读,在资本创造的"普遍化力量"中寻找通向"真正的共同体"的现实路径——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种理论自觉,对于理解21世纪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复杂博弈具有重要启示。